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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01-30 20:48:36  浏览次数:964次  栏目:民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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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迅速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 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保障,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原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现户口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类对象:对农村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家庭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家庭给予重点保障,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3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二类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给予救助,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20元。

三类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给予适当补助,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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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残疾证、子女就读证明、重病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情况和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确定保障金额,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材料后,采取走访调查和核对《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方式,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户主、家庭农村低保成员各拍一张照片,并在《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委托村委会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

县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县民政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月补助水平。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7 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竹山县社会救助证》,保障对象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保障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根据我县20**年农村特困救助总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弥补。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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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拨付发放

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及时划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当年低保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由县民政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以前将资金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在代发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季发放,由各乡镇在代发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帐户,代发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以前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划拨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帐户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一年审批一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二类、三类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未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需调整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按审核时间直接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收回《竹山县社会救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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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5月16日—31日):组织召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

(二)申报、审核和评议阶段(20**年6月1日—30日):县民政部门组建工作专班督办检查乡镇、村做好申报、审核、评议、公示工作,并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公示。

(三)发证阶段(20**年7月1日—31日):将20**年度第三季度低保资金和《竹山县社会救助证》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从20**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农村特困救助资金和农村分散孤儿救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创造条件。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并按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县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评议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好抓实,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成员、人口、收入、开支情况和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做到不漏保、错保。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组织建设,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要安排1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每个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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