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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01-29 21:26:02  浏览次数:545次  栏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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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轨制更始,增强劳动纪律,加年夜内部劳动打点力度,连系我所现实情形,拟定本划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系统体例更始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使命而未予聘用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时代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打点: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等金钱),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津贴、托儿津贴、物价津贴、房租提价津贴等工资金钱(含此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撑持的政策性津贴金钱);若上述所发工资金钱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尺度,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尺度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用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划定的最低糊口费尺度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打点,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划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前提无正当理由不加入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法子打点:

(1) 第一次给以警告,并按北京市最低糊口费尺度发放糊口费;

(2) 第二次停发全数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去职或除名措置。

    七、对未经组织核准且未打点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元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数工资外,并按旷工打点。对持续旷工跨越十五天且经攻讦教育无效的,按除名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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