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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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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福建省人平易近政府批转省平易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会市医疗救助试行法子的通知》(闽政〔20**〕8号)、《福建省人平易近政府关于赞成**市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实施定见(试行)的批复》(闽政文[20**]350号)精神,连系本市现实,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惟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惟为指导,深切贯彻科学成长不美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协调社会的要求,坚持以酬报本、便平易近利平易近,健全救助系统,规范救助打点,提高救助实效,成立起打点科学、尺度合理、轨范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轨制。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根基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尺度,实施属地打点、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允、便捷。     (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社会成长水安然安祥财政支出能力相顺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介入,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持扶助相连系。     (五)与城镇职工根基医疗保险和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相跟尾。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平易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平易近最低糊口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糊口来历、无法定赡养(抚育、抚育)人; 省上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划定的,按省上划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规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加入当地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扶助。 合适前提的救助对象昔时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沉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规模内的,在扣除医疗单元减免、商业保险、城镇职工根基医疗保险和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报销部门之后,对其小我现实承担部门给以必然比例或必然数额的救助。     第六条 下列气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规模:     (一)本市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划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处事行动措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情、医疗事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划定打点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尺度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纳日常医疗救助和年夜病医疗救助相连系的体例。     (一)日常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持久维持院外治疗的沉人员和80周岁以上白叟,每年发给300元的医疗救助金(审定后存入其居平易近医保卡)。救助对象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日常医疗救助对象由县级平易近政部门一年一审定,结余的金额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年夜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年夜病住院治疗予以医疗救助。对属于医疗救助规模内的小我现实承担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的,给以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跨越600元的,跨越部门再按60%给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年夜病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跨越5000元。     第八条 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根基糊口的非凡救助对象,可从昔时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门放置必然比例开展二次医疗救助。也可与当地慈善组织协商,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放置必然数额用于开展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轨范       第九条 依托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信息打点平台,成立城市医疗救助打点系统。鉴于城市低保动态打点特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实施每月更新。新增入保的城市低保对象,在信息更新后享受医疗救助。     第十条 在城市医疗救助软件投入使用前,各县(市、区)平易近政部门按各自原本划定的轨范打点医疗救助。在城市医疗救助软件投入使用后,合适前提的救助对象,持居平易近医保卡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县级平易近政部门的授权和医疗救助法子划定的医疗救助规模、尺度,垫付属于救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县级平易近政部门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财政部门每季度划拨一次医疗救助资金。 日常医疗救助按照“小我申请、社区(居委会)查询拜访、街道审核、县级平易近政部门审批”的轨范打点。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平易近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当地城镇医疗保险打点机构,由医疗保险打点机构存入救助对象的小我账户。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栖身地址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的有关划定打点转院转诊手续。 救助对象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院后到平易近政部门申请打点有关费用的津贴。平易近政部门可觉得需转院转诊的救助对象垫付部门医疗费用,垫付费用从津贴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中抵扣。 第十二条 需持久维持院外治疗的重年夜疾病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金,须供给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所患病种方面的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收条、处方、需要的病史材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实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 医疗救助处事       第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以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定点病院(即城镇职工根基保险定点病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划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处事行动措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供给医疗处事。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代,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以减收50%的优惠;年夜型设备搜检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以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美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打点轨制,保证处事质量,合理搜检、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救助对象持有用证件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划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节制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打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首要经由过程上级财政津贴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以及其它资金渠道筹集。市、县(区)财政暂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尺度筹集医疗救助基金(省上有新划定的,按省上划定执行),按照《福建省人平易近政府批转省平易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会市医疗救助试行法子的通知》(闽政〔20**〕8号)划定,放置响应配套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打点有关划定,对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专账核算、专项打点。县级平易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打点资金的核拨、支出和发放营业,并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年夜病救助明细台账。 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级平易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平易近政部门拨付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打点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实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抵扣下年度本级财政应列支的资金。     第十九条 平易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增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形的看管搜检,按期向社会发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形,接管社会看管。采纳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华侈等违法违纪行为,遵照有关法令律例严厉措置。   第八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城市医疗救助是在市人平易近政府的率领下,由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协调指导。各级政府应切实增强率领,精心组织,当真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慎密亲密配合,增强轨制跟尾,为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轨制工作供给有力撑持。     第二十一条 平易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打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成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各项规章轨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出和监管,会同平易近政部门拟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打点划定,按照审定的用款打算,实时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到位并予以搜检看管。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增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看管打点,规范医疗处事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抓好定点医疗机构培植,提高医疗处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根基医疗保险、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的跟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看管,确保资金平安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元、组织和小我理当如实供给所需情形,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查询拜访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救助参照本划定执行,各县(市、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遏制执行或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由市平易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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