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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一(1)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一(1)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313次  栏目: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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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下列各项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相适应,其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B.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C.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D.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C【解析】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的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来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4.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多方法律行为的是(    )。

A.赠与行为    B.委托代理的撤销

C.债务的免除    D.无权代理的追认

【答案】A【解析】注意区分多方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赠与行为虽然不是双务法律行为,因为受赠人只享受权利,无须尽义务,但是仍然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因为这一行为中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两个基本的当事人。

5.关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仅指实质有效要件

B.如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C.无行为能力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说明存在欺诈,行为人可主张行为无效

B.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相适应

C.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将一定条件下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是否发生的根据

D.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答案】B【解析】A选项中,“行为人可主张行为无效主是错误的,应当是善意的相对文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C选项中,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解释不全面,其既可附生效条件也可附解除条件。D选项中,前一句表述是正确的,后一句表述是不正确的,因为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B选项的表述虽然是正确的,但还应注意自然人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7.某公司老板向其职员许诺: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则加薪5%。该行为是(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1年是时间,但在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8.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

A.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B.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整个民事行为均归于无效

C.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当折价补偿

D.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9.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    )。

A.甲从乙处买回一件假冒名牌产品

B.甲趁乙急需用钱之时,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从乙处买走一辆汽车

C.不满10周岁的甲与乙发生的买卖行为

D.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甲花20元钱从书店里买了一本书

【答案】B【解析】A属于行为内容违法,为无效民事行为;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属于行为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所以为无效民事行为;D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因与其年龄相适应,是有效的民事行为;B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依法撤销。

10.甲从首饰店购买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下列选项中,对其主张正确的说法是(    )。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为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1.下列各项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2年当事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均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对无效民事行为的产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同的责任

D.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是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答案】D【解析】A选项中的时间不对,应当是1年;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行为开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下列行为中,不可以代理的有(    )。

A.收养子女    B.申请行为   

C.发行证券    D.申报行为

【答案】A收养子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此外根据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也不能代理,如约稿、演出等。

13.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

C.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D.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答案】D【解析】本题的前三个选项属于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不同,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但没有正确的使用,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违背代理的基本要求。

14.甲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乙不应当向丙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

A.乙在合同上签字

B.乙知道甲以其名义与丙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C.丙在知道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的情况下,依据该合同向乙发货,被乙拒绝的

D.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提供了加盖乙的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而订立的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中甲为代理人,乙为被代理人,丙是第三人。A说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追认,应承担责任;B说明被代理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反对,也应承担责任;D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其结果承担责任;C说明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被代理人不知情,而第三人知情,所以被代理人乙不应向第三人丙承担责任。

15.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16.王某于2003年11月30日晚到某餐厅用餐,至第二天凌晨感觉身体严重不适,立即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经住院抢救治疗花费2000多元,王某脱离危险,于12月5日出院。王某在12月10日找到某餐厅就身体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决定起诉某餐—厅。王某对某餐厅的诉讼可以在(    )提起。

A.2004年11月30日之前    B.2004年12月5日之前

C.2004年12月10日之前    D.2005年12月1日之前

【答案】C【解析】本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王某的诉讼请求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应当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所以D选项所确定的时间不正确。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王某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的时间为2001年12月1日,11月30日王某就餐的当晚并不知道其身体受到了伤害,所以A选项确定的期间的起算点不对。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于2001年12月10日向某餐厅提出要求赔偿,则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应当自2001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符合上述各项法律规定。

1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法定期限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该法定期限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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