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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一(10)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一(10)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902次  栏目: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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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证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证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无法律依据。因为,乙公司无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将要破产,故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或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该笔银行贷款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担保,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既然债务人甲公司向丙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规定应当先执行该物权担保,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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