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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7)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7)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441次  栏目: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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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上市时间已逾3年,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0000万股,现有资产12亿元。2008年1月,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两项决定:(1)A公司拟于2008年2月28日召开本年度股东大会;(2)任命A公司控股股东甲集团公司的董事李某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此外,还有两项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讨论:(1)本年度公司为其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金额拟定为38000万元;(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人选。独立董事候选人共有4人,提交股东大会从中确定3名人选。这4位候选人情况为:  
甲,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执业6年;
乙,经济学博士,其父亲持有A公司10万股股份;
丙,法学教授,其妻子1年前曾在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处任职;
丁,经济学教授,A公司控股的B公司的营销顾问。
以上4位均已参加有关独立董事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2008年2月28日,A公司的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有代表公司股份总额90%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就董事会提交讨论的第一个事项,有43000万股赞成票,21500万股反对票,另有7900万股弃权票。
独立董事人选确定后,A公司拟与其股东C公司达成一项总额为35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事项在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了会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讨论通过。
有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聘D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聘用E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的审计工作。
A公司为解决从国外购进某大型设备及专利技术的需要,A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通过增发130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用以解决实际购买资金26800万元的问题。董事会在讨论增发股份时,形成了如下几种意见:(1)本次增发的全部股份,通过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方式解决;(2)本次增发的股份,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方式解决;(3)本次增发的股份,通过向特定的10家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解决。
已知:A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2%、6.5%、8.3%;最近3年年均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18000万元,向公司股东分配现金及股票累计为40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董事会是否有资格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这4位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说明理由。
(2)股东大会能否通过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方案?说明理由。
(3)A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该买卖合同前,应如何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能否通过该项合同?说明理由。
(4)独立董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应否接受上述提议?
(5)A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募集资金数额是否具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A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合法的。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因此,无论从董事会的职权,还是其确定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都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是其职权之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因此,A公司董事会选举,在其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李某担任本公司经理,也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有资格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因为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江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位候选人中有三位符合任职条件,一位不符合条件。具体分析如下:甲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6年。说明其已经具备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乙的父亲虽然持有A公司10万股股份,但是该父的持股比例并未达到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丙为法学教授,虽然其妻子曾在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处任职,但该情形发生在1年前,而不是最近1年内。所以,以上三位都符合,并且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情形。而丁教授为A公司控股的B公司的营销顾问,根据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因此,丁不符任职条件。
(2)股东大会不能通过A公司对外担保的方案。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A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担保金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的30%  (约为31.7%),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赞成票所占比例未到达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约为59%)。因此,不能通过该方案。
(3)A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该买卖合同前,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合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该董事会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董事的1/2通过,未达到法定比例。
(4)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是相关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接受上述提议,因为上述提议不仅是独立董事的职权,而且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因此,无论是从独立董事的职权方面,还是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应当接受。
(5)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22%。  其次,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拟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16%。再次,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约为6.66%,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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