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大华日用化工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于2008年2月20日对该企业2007年第二季度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专项审查。
要求:
1.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作出相关调账处理。
3.正确计算该企业2007年第二季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作出相关计提和补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有关核算资料:
1.4月5日,外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00元,增值税6800元,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为900元,装卸费为200元,保险费为100元,建设基金为100元,合计1300元。该原材料在审查之日,尚未办理入库手续。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 412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91
贷:银行存款 48100
2.4月30日,外购一批食品用于职工食堂,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3.5月2日,节日期间,由于保管员失职,导致库存化妆品被盗,经查账面价值20000元,耗用外购原材料12000元,领导研究决定,由保管员赔一半,另一半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5月29日,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销售,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占40%,护肤护发品销售额占60%,企业计提消费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
5.6月2日,销售一旧轿车,原值15000元,收取价款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6.7月30日,企业收到小美化妆品店代销清单一张,注明已售化妆品40箱,护肤护发品40箱,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3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23.9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88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116
-应交教育费附加 1764
说明:
1.各月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售价相同。
2.第一季度各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申报缴纳完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各月均无余额,且各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3.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4.美美化妆品店是企业代销商,双方约定,美美化妆品每销售1箱化妆品支付手续费100元,每销售1箱护肤护发品支付手续费50元,企业产品的含税售价化妆品为5000元/箱,护肤护发品为3000元/箱。
标准答案:
1.4月5日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运费发票中的装卸费和保险费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依据,多计进项税额=(200+100)×7%=21(元),材料成本少计21元。调账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
2.4月30日购进食品用于职工食堂,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多计入进项税额5100元,福利费用少列支5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3.5月2日,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12000×17%=2040(元)。
会计调账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020
其他应收款 1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
4.5月29日,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成套出售的,应该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全额计算消费税,少计提消费税=500000×30%-60000=90000(元),少计提城建税=90000×7%=6300(元),少计提教育费附加=90000×3%=2700(元)。会计调账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00
5.6月2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的,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少计增值税=20000/1.04×4%×50%=384.62(元)。
会计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9.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4.62
营业外收入 384.62
6.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应该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款计算应纳的增值税,代销手续费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少计销项税=(100×40+50×40)/1.17×17%=871.79(元)。
少计消费税=40×100/1.17×30%=1025.64(元)。
少计城建税=1025.64×7%=71.79(元)。
少计教育费附加=1025.64×3%=30.77(元)。
会计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8.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1.79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77
7.2007年第二季度,应补交增值税=21+5100+2040+384.62+871.79=8417.41(元)
2007年第二季度,应补交消费税=90000+1025.64=91025.64(元)
2007年第二季度,应补城建税=(8417.41+91025.64)×7%=6964.79(元)
2007年第二季度,应补教育费附加=(8417.41+91025.64)×3%=2984.91(元)
8.会计调账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41.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89.22(8417.41×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52.52(8417.4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417.41
贷: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8417.41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8417.41
-应交消费税 9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964.79
-应交教育费附加 2984.91
贷:银行存款 1093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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