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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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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出台的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统一补偿倍数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

(一)耕地:征用耕地(含水田、望天田、水浇地、菜地、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鱼塘),统一年产值为1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费用。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元/亩×10倍=10000元/亩

(二)开荒地:主要是以种植甘薯、玉米、花生、豆类、马铃薯、芝麻等旱季经济作物的一般熟地,根据统计局、农业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测算出平均产量为:480公斤/亩,平均单价为2元/公斤,则前三年平均产值为:480公斤/亩×2元/公斤=960元/亩,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补偿。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960元/亩×8倍=7680元/亩

(三)果园、茶园、经济林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60%=6000元/亩

(四)非经济林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40%=4000元/亩

(五)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15%=1500元/亩

(六)农村道路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40%=40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1000元/亩的15倍计算补偿:1000元/亩×15倍=15000元/亩

(二)开荒地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产值960元/亩的15倍计算补偿:960元/亩×15倍=14400元/亩

(三)果园、茶园、经济林地

1、果园

征用果园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600公斤/亩,水果单价为1.8元/公斤,则每亩果园年产值为:600公斤/亩×1.8元/公斤=1080元/亩。

(1)一类果树(盛果):1080元/亩×5倍=5400元/亩

(2)二类果树(初果、衰果):1080元/亩×80%×5倍=4320元/亩

(3)三类果树(未产果):1080元/亩×60%×5倍=3240元/亩

(4)四类果树:1080元/亩×40%×5倍=2160元/亩

四类果树系指种植草丛、灌木林中,土地未经整理,未挖掘50cm×50cm植坑,且果苗根部直径小于2cm,冠盖直径小于40cm的成片果园。

2、油茶

每亩油茶产油8公斤,每公斤市场价平均28元,则每亩油茶年产值为:8公斤/亩×28元/公斤=224元/亩

每亩安置补助费为:224元/亩×4倍=896元/亩

3、茶园

征用茶园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每亩茶园产茶青500公斤,每公斤市场单价3元,则每亩茶园年产值为:500公斤/亩×3元/公斤=1500元/亩

(1)一类茶园(盛产):1500元/亩×5倍=7500元/亩

(2)二类茶园(初产、衰产):1500元/亩×80%×5倍=6000元/亩

(3)三类茶园(未产):1500元/亩×60%×5倍=4500元/亩

(4)四类茶园(新、近开荒):1600元/亩

(四)非经济林地

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000元/亩×50%=2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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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耕地上的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1000元/亩×1倍=1000元/亩

(二)开荒地上的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960元/亩×1倍=960元/亩

(三)果园、茶园、经济林地

1、果树的地上物补偿费,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

(1)一类果树(盛果):900元/亩×7倍=6300元/亩

(2)二类果树(初果、衰果):900元/亩×80%×7倍=5040元/亩

(3)三类果树(未产果):(60株/亩×15元/株)×2倍=1800元/亩

(4)四类果树:300元/亩

(5)零散树木和其它果竹木类按2—50元/棵补偿。

2、油茶按年产值的4倍补偿:224元/亩×4倍=896元/亩

3、茶园按年产值的5倍补偿

(1)一类茶园(盛产):1500元/亩×5倍=7500元/亩

(2)二类茶园(初产、衰产):1500元/亩×80%×5倍=6000元/亩

(3)三类茶园(未产):1500元/亩×60%×5倍=4500元/亩

(四)非经济林地: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310.00×2=620.00元/亩

2、用材林中的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的40%补偿:

(1)杉  木:550.00×5.5×40%=1210.00元/亩

(2)马尾松:530.00×4.2×40%=890.00元/亩

(3)阔叶树:460.00×5.1×40%=938.00元/亩

(4)混交林统一按500×4.6×40%=920.00元/亩

3、成、过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杉  木:550.00×5.5×30%=908.00元/亩

(2)马尾松:530.00×4.2×30%=668.00元/亩

(3)阔叶树:460.00×5.1×30%=704.00元/亩

(4)混交林统一按500×4.6×30%=690.00元/亩

4、毛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1)一类毛竹林:1500.00×2=3000元/亩

(2)二类毛竹林:1500.00×2×50%=1500元/亩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0%补偿:

(1)杉  木:1210.00×40%=484.00元/亩

(2)马尾松:890.00×40%=356.00元/亩

(3)阔叶树:938.00×40%=375.00元/亩

6、生态林林地的林木补偿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倍补偿:

(1)杉  木:1210.00×4=4840.00元/亩

(2)马尾松:890.00×4=3560.00元/亩

(3)阔叶树:938.00×4=375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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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用地补偿费:

施工临时用地根据不同地类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耕地:1000元/亩、年

2、林地:130元/亩、年

3、果园及其他经济林:200元/亩、年

林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除上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地上物补偿费。补偿年限应按实际使用年限加复垦年限(一年)。

用地单位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时,应与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签订复垦协议,并缴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应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房屋拆迁

(一)房屋拆迁范围

在武夷山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按照放样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3。

2、附属物、房前屋后零星经济作物等补偿标准见附件4。

3、附属物及二次装修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4、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5、水、电、闭路电视及电话户头原有等量的立户费用相关部门不再收取,因拆迁产生的迁移费用由市高速公路指挥部(以下简称高指)向相关部门结算,因改变使用性质、新增户头及新增容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自理。

(三)安置方式

鉴于被拆迁区域内的现状房屋均为村民自建房,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对土地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1、建房安置用地以原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基础,实行异地置换,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安置。

2、拆迁人愿意货币安置的,按拆迁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补偿,不再统一安置。需要安排安置建房用地的,由市高指会同镇、村统一规划、统一选址,具体确认安置建房用地面积后,由市高指负责做好“三通一平”,统一安排宅基地复建。被拆迁户安置建房用地,3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面积;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限额的,不予安排安置建房用地,若安置建房用地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其差额部分每平方米补偿30元;安置建房用地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其超过部分按安置建房用地实际成本价由回迁户补差。

(四)临时过渡安置

1、搬迁补助费:以被拆迁人拆迁主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含附属物及附属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2元/平方米、生产办公用房3元/平方米。

2、临时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过渡期限自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共12个月。

(3)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住宅2元/月 平方米,生产办公用房为3元/月、平方米。

(五)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但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旧料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如被拆迁人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拆迁人将统一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2、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安置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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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支付给村民,安置补助费(统一安置剩余劳动力的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100%支付给被征用村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迁单位(农民)的补偿费。

七、 征地拆迁数量、地类、结构等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高指派出专业人员,会同乡镇、村组等相关人员,配合放样单位,认真记录,做好当日签字,确认现场地物及统计核实,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填写<征地拆迁补偿发放清册>报所在乡镇审核,市高指确认无误后,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征收(单位)人员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发放征迁补偿费用。如对征收各类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有异议并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可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征地单位,并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确保征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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