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列入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补偿标准由市高指、所在镇、村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十、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武夷山市宁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段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1)
2、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段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2)
3、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览表
4、附属物、房前屋后零星经济作物等补偿标准
宁武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1)
序
号
地 类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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