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毕业生轻松求职网求职就业个人创业指导办税指南办税指南知识
办税指南知识

办税指南知识

07-22 15:00:35  浏览次数: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标签:地税办税指南,http://www.qiuzhi56.com 办税指南知识,http://www.qiuzhi56.com

一、账簿设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记账核算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时限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其他资料。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告知在十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及时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纳税人在告知的日期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对象及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因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1] [2] [3] [4] [5] [6]  下一页

,办税指南知识
《办税指南知识》相关文章

tag: 办税指南,地税办税指南,个人创业指导 - 办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