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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07-22 15:01:23  浏览次数:59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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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若是全民、集体企业则提供主管部门批文);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2)、(5)、(7)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接受相关资料。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岗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放给纳税人。
  (三)办理时限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承诺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审核工作: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岗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其他税务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审核。
  3、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岗确认各环节审核意见后,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签收。
  (三)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四、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税务机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停业登记表》;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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