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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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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5:00:35  浏览次数: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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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的程序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购领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③开户银行证明;

  ④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⑤其他资料。

  2、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准购种类、数量等,并持相关手续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事宜;

 (二)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的程序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再次领购发票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购票员身份证件;

  ②《发票领购簿》;

  ③防伪税控IC卡(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④上次领购的普通发票;

  ⑤其他资料。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根据纳税人申请,在规定的用票限额内,按规定发售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二、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7税务代理 

 

  一、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全部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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