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毕业生轻松求职网财会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历年真题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试题
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试题

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试题

01-24 14:45:06  浏览次数:470次  栏目:注册税务师考试历年真题
标签:试题,历年真题,题库,http://www.qiuzhi56.com 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试题,http://www.qiuzhi56.com
6.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之后3个月内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填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C.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应将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D.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E.因进货退出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答案]BCE

[解析]选项A应该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抵扣;选项D应该是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其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没有10日的规定。

7.在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时,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予以扣除表述正确的有(  )。

A.利息的上浮幅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不允许扣除

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C.借款利息必须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利息支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15%以内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答案]AD

[解析]选项B应该是不允许扣除;选项C是错误的,因为不能按项目分配的,利息不单独计算,能按项目分配的,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选项E应该是5%。

8.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是(  )。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B.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D.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答案]BD

[解析]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注册税务师在审核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虽没有通过“应付工资”核算,但应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A.在“盈余公积”中列支的突出贡献职工的奖励

B.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厂庆晚会中职工所中的奖品

C.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支付给本厂董事的董事费

D.在“利润分配”中列支的支付给参股职工的投资分红

E.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提供给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答案]AB

[解析]选项C应该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应该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E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10.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后经营期达到5年的,若(  ),允许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A.再投资创办先进技术企业

B.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品企业

C.将免税期的分红投资开办新企业

D.原办商业企业追加投资

E.投资贫困地区的农业企业

[答案]AB

[解析]对于外商投资者举办、扩建选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将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退给外商投资者。

www.qiuzhi56.com 三、简答题(共4题,每题6分。)

(一)

某外国专家,2003年12月30日入境,2004年全年在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280天,到美国出差25天,在杭州休假60天。该专家月薪为人民币8万元,全部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另外,当年该专家在国外取得专利转让收入和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0万元、5万元。

要求:确定该专家是否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2004年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计算税额)。分别简述理由。

[答案]1。该外国专家2004年属于是居民纳税人,因为该外国专家2004年在境内的时间已经达到了365天,所以应该是按照居民纳税人来计算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在杭州休假60天,没有离境。在美国出差25天,由于低于30天,所以属于是临时离境,计算境内时间时,不予扣除。

2.对于外国专家从境内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该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国专家在境外取得的专利技术收入和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专利技术和房屋的使用人不是在境内,属于境外所得,该外籍专家在境内的时间是1年以上5年以下,所以仅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外的所得应该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

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公司拥有餐饮、客房、商场、娱乐等部门。该公司于2003年投资注册并开始营业,当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2004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两年均无纳税调整事项,W公司税后利润的70%用于投资者分红。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将两年内分得的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再投资,增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要求:确定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2003年和2004年再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并简述理由:如符合,试计算其再投资行为应退税额。

[答案]1。W公司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适用税率15%,由于外商投资达到1500×40%=600万美元,超过了500万美元,所以可以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W公司2003年投资并盈利,所得税优惠期间开始计算,2003年免税,2004、2005年减半征收,由于2003年免税,所以不符合再投资退税的条件,2003年的再投资没有退还的所得税。

3.W公司2004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以对于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应该计算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额=1000×(1-15%/2)×70%×40%=259(万元)

再投资退税额=259÷(1-15%/2)×(15%/2)×40%=8.40(万元)

(三)

A厂为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05年8月与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应付的安装款。

要求:确定A厂应如何履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不需计算具体应纳税额)

[答案]1。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两个条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款)的,对于销售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所以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应该是对于100万元的设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单纯的提供劳务,由于设备价款没有并入安装产值中,所以仅对于安装劳务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由于A厂将部分劳务分包给C施工队,对于分包费用可以在A厂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并应代扣代缴C施工队的“建筑业”营业税。所以,A厂应该按照扣除分包给C施工给后的差额为计税基数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A厂应该代扣代缴C施工队分包费用的“建筑业”营业税。

(四)

2003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03年8月将店铺转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03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答案]1。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按照税法规定,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属于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的事项,李某应该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由于李某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他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地税机关对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为李某已经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则快餐店的合法经营者不再是李某,这项业务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地税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www.qiuzhi56.com 四、综合分析题(共3题,第1题15分,第2题15分,第3题16分。)

(一)

北京某家俱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出品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家俱厂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手续)1.1月8日,销售给家俱商城组合办公用家俱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税额102000元,收到家俱商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1月9日,向市木材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26000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

3.1月10日,开具支票支付1月9日购进原木的运费,运输公司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注明:运费5000元,装卸及杂费500元。

4.1月12日,将一套原售价格为58500元家用家俱经总经理批示以8折卖给关系户,开具普通销货发票:销售价格46800元,并以现金收到款项。(已知该套家俱的生产成本为35000元)

5.1月15日,将各式家俱一批发往省外某家俱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俱的生产成本为300000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代销价格为585000元(与该家俱经销公司一直采用代销形式,且每批代销家俱均签订代销协议,以实际销售额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