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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

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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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新近召开的全保工作会议强调“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不长时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被反复提及,让人们看到了中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希望。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资料显示,20**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家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作为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其20**年农业险的收入也仅占到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左右,比上年同期下降20%,赔付率为88%,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中国人保为在20**年末海外上市,不得不将农业保险等一些长期亏损的险种剥离出去。
  我国农村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后,千家万户的分散农户独闯市场,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增大。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我国农业仍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体,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很低,技术缺乏,市场信息分散,农民难以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深。
  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内的一种尝试。农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农业的可保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农业保险“三高三低”(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特性使其经营往往陷入到一个恶性循环中: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开展业务;越是亏损就越要提高费率;而费率提高后,农民又无力投保,遇到灾害时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大,就越没有能力投保。现在农业险处于尴尬境地——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订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订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
  在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保护对象”。而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我国又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作为独立生产单位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几年都不能翻身。自然灾害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本来就已经不堪重负的经济负担。灾后,除政府对一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外,这些损失中的绝大部分将由农户自己承担,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几乎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沉甸甸地压在农民的肩上。
  二、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在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农业保险除了传统的对农业生产实施事前和事后经济补偿、稳定农民收入等功能外,新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在拓展和延伸。
  (一)有利于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农业保险可以使个人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实现将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风险。有农业保险作保障,农业生产趋于稳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提高,这种状况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从而改善其信贷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农业资金融通成本。
  (二)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农业保险不仅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由于它对农业资金融通起到配套保障作用,因此还是一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一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健性。
  (三)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农业产业与其他产业具有高度联动性,农业生产的发展会直接带动农业产前、产后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以直接促进其对工业品、服务业的消费。由于农业保险稳定了农业投资收益,会促进社会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因此,农业保险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来促进农村相关产业的稳定和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业是母体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三农”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本部门的产业发展、就业增长和区域稳定,还是拉动内需的核心力量,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通过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的稳定与发展,使广大农民从容面对天灾人祸,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
  三、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太低,剩余收入微乎其微,保险消费受阻。从1997年到2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已连续7年没有超过5%.最高的年份增长4.8%,最低的只增长2.1%.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同时,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继续扩大。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20**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扩大为1:3.24。另外,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额减少,使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
  中国农民在收入水平低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要在这些剩余的收入中,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9g6—10%的农业保险险种,显然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况且,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为此,即使那些想参保的农民最终也不得不选择“放弃”。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四分之一的比例。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一般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为1%—2%,而西部一些省份和地区的棉花实际损失率一般在9%—1896之间,粮食在7%—1396之间,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约为115宠。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至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目前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现在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由于常年亏损,这项业务已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支持不够。农业保险费率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在农民收入有所下降。自然灾害频发、保费费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再没有国家政策补贴的支持,那么中国的农业保险是不能持续经营的。因此,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是不行的。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也与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和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因为,只有各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但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并且长期处于亏损状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众财产保险公司自然不愿进入;即使进入.也有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由于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另外,有关部门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农业保险”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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