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挪用资金案件反思
7月18日支行党总支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到中宁县人民法院旁听了XX信用社原主任李XX挪用资金案的审理过程。被告人李XX在任信用社主任期间,与他人合伙签定协议搞房地产开发项目,李xx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承诺由自己筹集开发资金500万元,与信贷员高XX等人采取编造贷款人姓名、贷款用途、贷款人住址、贷款人身份证号码、私刻贷款人印章等手段,违规发放“假个贷”151笔,金额206.3万元,将其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20**年,李XX等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高XX在庭审过程中交代,20**年农村信用联社实施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由于高XX感觉在原信用社要落聘,因此主动找李XX,希望能到XX信用社工作,后来高XX如愿来到XX信用社,担任信贷员工作。在以后的两年内,高XX在李XX的唆使和纵容下违规办理了近百笔“假个贷”。旁听了庭审过程,我感触颇多。
近年来,银行改革成了“裁员”、“撤点”的代名词,银行员工确实产生了危机感,但这种危机感并没有全部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动力。在高任务的重压下,耳边又不断响着“不干就滚蛋,有的是人干”的声音,员工出现了朝不保夕,得过且过,人心涣散的情况,尤其是工作在基层机构的一线员工,他们的精神压力极大。在“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怎能安心工作,怎能胸无杂念的尽职尽责,他们哪还有心思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制度和政策。
制度是给人定的,但最终也是要靠人来执行和落实的。反思李XX案件,在诸多内控制度的监控下,其实只要有一个环节能够严格把关就不容易或根本不会引发案件。然而在李XX案件中,信用社主任拥有过大的权力,信用社所有人员都是通过双向选择上岗的,李XX想要谁,谁就能上岗,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李XX胁迫、唆使员工同流合污;而且在高指标和存款任务的压力下,一切制度都得让步,致使制度形成虚设。反思李XX春案件,我认为制度的落实是比制度本身缺失更为严重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内控制度首先要约束的对象就是拥有权力者,从而能够规范权力运作,杜塞管理漏洞,减少腐败现象。我认为我们在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时,没有必要征求部门、网点负责人的意见,要重点考虑权力的相互制约,人员采取委派制并定期交流,工资由上级机构发放,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起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加强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是提高经营效率、保护财产安全、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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