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河乡草畜产业协会理事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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