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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07-22 15:01:23  浏览次数:59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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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如下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纳税人用票情况,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稽查环节审核纳税人在查案件,办理结案事宜;
  征收环节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办理清税证明;
  3、停业
  税务登记受理岗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在查案件已结束,发票已封存后,封存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并签收。
  4、复业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的纳税人进行管理。
  (4)复业所需资料: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办理时限
  停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复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www.qiuzhi56.com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是国税机关为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进行查验和更换的工作。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间由省局确定,换证时间由总局确定。国税机关应当在开展税务登记验(换)证或联合年检5个工作日前,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或通过社会公共媒体等形式发出公告,明确告知办理验(换)证的时限、需附送资料、违章责任等。
  (一)纳税人申请条件
  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 (换证) 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8.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现象;
  (三)验证标识、换发证件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标识和换发证件处理。
  1、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标识;
  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对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 和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等相应处理。
  六、外出经营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税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核发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核销。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
  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地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
  1.查验
  (1)税源管理环节进行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供给普通发票。
  (3)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4)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6)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实地稽核,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己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 税务登记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八、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或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将全部账号书面报送税务登记受理环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即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九、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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