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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及其经济效应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及其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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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

  (一)统一纳税人,实行法人税制

  首先,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内资或外资,均适用同一税法。其次,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做法。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汇总纳税,从而使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实现盈亏互抵。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次,新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新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创造性地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统一税率,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这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提高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并适当提高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第一,取消了老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二,新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老税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费”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并可结转扣除。第三,新税法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新税法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鼓励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新税法规定,除了花卉、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等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外,对其他项目所得,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照顾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老税法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经济效应

  (一)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在现行两税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在税率、成本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其结果是税制的不公平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首先,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对内资企业而言,税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据测算,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其次,统一并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职工工资支出由限额扣除改为据实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也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并且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1.5%提高到2.5%,超额部分还可以结转扣除;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以上税率的下调、扣除额的提高,直接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和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将极大地加快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内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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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制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流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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