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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所行使的职能或履行的职责中的差异 下载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所行使的职能或履行的职责中的差异

  • 名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所行使的职能或履行的职责中的差异 下载
  • 类型:管理制度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7-03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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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所行使的职能或履行的职责中的差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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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71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将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改革后的人民银行有些职能可能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但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影响力将是巨大的,影响作用将是长远的。分析分离后的人民银行职能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差异,有利于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银监部门在明确总体监管目标和努力的方向的同时,从“监管效率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出发,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一、金融体制改革前人民银行的职能变化银监会分设前,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着中央银行职能,以金融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人民银行的这一阶段的监管职能和对象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84年再往前追溯,从1948年1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和调控。货币政策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经济增长”。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分业监管的格局呈现出来。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等法定职能。从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的轨迹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质量,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理论上讲,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并不相同,或许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人民银行目标的多元化会导致行为冲突和目标间的权衡取舍。兼容“两项职能”会使人民银行难免顾此失彼,特别是如果人民银行在银行监管方面出现失误,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造成公众对人民银行丧失信心,使货币政策的作用趋弱,并易产生金融动荡。(不错)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银监会所属派出机构相继分设,承担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方位实施监管职能。(不错)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赋予银监会履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后,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业不断创新的条件下,人民银行的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十一项调整为十三项,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所规定的人民银行负有的职责也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例如,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协调有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从上面所叙述的人民银行职能和职责来看,与银监会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职责是有差异的。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有些职能可能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但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职能与银监会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差异一是目标实体不同。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权基本上都是在人总行或国务院,从传导机制上看,有些总量性货币政策直接由人总行组织实施,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间接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而大量旨在调整经济结构的货币政策,如房地产信贷、支农再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政策,通过基层人民银行结合辖内实际,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着眼点是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进行调节整体经济运行使之达到或接近理想状态。而银监会的成立,在于强化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监管。银监会的基本工作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审慎的规则来监管,具体到某一对象的金融机构时,则撇开国家经济,只是着眼于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其金融风险。二是手段不一样。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和使用也会相应出现变化。货币政策主要是运用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利益导向,实现对经济主体的间接调控,它不具有强制性,主要是靠利益驱动作用对经济进行被动调节。新体制下,调控手段的选择将会遵循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对宏观经济和经济主体采取多种调控手段和方式并行的“组合拳”策略。货币政策工具中,人民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将逐渐被再贴现政策取代,直至过渡到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最后救助职责;货币政策工具中,利率体系将逐渐实现市场化,人民银行不再直接规定存贷款利率,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影响市场利率;货币政策工具中,公开市场操作,将由目前规模和影响力不大的现状,改变成为主要的调控手段,积极扩大规模和影响力,发展成为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另外,属于辅助政策工具的“存款准备金”、“指导性信贷计划”、“窗口指导”等将逐渐被取消或者慎用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或者作用弱化;属于辅助政策工具的信贷政策,在间接调控时期,将继续发挥作用。金融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银监会专司监管职责,从严监管的“刚性”要求银监部门用行政手段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金融监管手段具有强制性。,大小:1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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