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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二(9)

2017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二(9)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942次  栏目:税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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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实施偷税,偷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偷税款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于是找到朝阳进出口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廖某进行调查。廖某承认了自己多次验收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玻璃工艺制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等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询问笔录。市国税局维持了原罚款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应诉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罗某提出,被告当初书面告知原告“对拟将作出的处罚有权在三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这种不正确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做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被告反驳时提出:后来税务人员曾向原告重新送达过一份“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内容进行了更正。对此,原告否认收到这份“补充告知书”。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并表示将进行证据审查。

1、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这份“补充告知书”而言正确的说法是( )。

A、稽查局无权向原告重新送达“补充告知书”

B、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原告送达“补充告知书”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C、“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告知内容进行更改违反行政处罚法原则

D、法院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做法违反司法程序

E、法院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审查“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具体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有关签字以及是否为原件,属于对证据的(  )审查。

A、主观性

B、合法性

C、及时性

D、真实性

E、关联性

3、根据法律和规章规定,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 )。

A、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属于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证明关系的证据材料

B、在复议程序中不能作为市国税局支持稽查局处罚决定合法的根据

C、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法院维持稽查局处罚决定的根据

D、在诉讼程序中属于证人证言证据,由被告提交给法院

E、在复议程序中属于复议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而无效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稽查局在对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关于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时限,正确的说法是( )。

A、应当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B、应当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C、应当在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D、应当在1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律上没有具体天数的时限规定

5、在诉讼程序中,如果本案原告提出的证明被告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则 ( )。

A、免除被告对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B、仍然由被告对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C、由法院推定被告提交的证明其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的证据成立

D、由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E、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准答案:E,D,ABC,E,B

解析:

1、E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稽查局对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8000元,所以应当使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为稽查局第一次送达的告知书的内容不全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局有权也有义务再送达“补充告知书”对原行为进行补充和修正。所以A是错误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稽查局在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原告送达“补充告知书”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处罚法定原则中的程序法定的要求。所以B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了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原则,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法提出赔偿权以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稽查局的“补充告知书”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告知内容进行更改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原则和处罚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也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的。

本案中,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提出“稽查局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的反驳理由,法院依法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做法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错E正确。

2、D

 解析: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

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是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法院审查“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具体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有关签字以及是否为原件,属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3、ABC

 解析: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税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以,AB是正确的。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所以C也是正确的。

此类证据材料只能作为核实案件事实之用,将复议机关所收集的材料与被申请人当初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可以查明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事实根据,以及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所以复议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因复议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而无效。所以E是错误的。

因为该证据材料不是稽查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的,所以不属于证人证言证据。所以,D是错误的。

4、E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但是,《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时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5、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而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直接作出判决。所以B是正确的,ACDE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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