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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01-24 15:28:05  浏览次数:359次  栏目:资产评估师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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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120×2%=2.4(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3-2.4=0.6(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0万元×l.5%=1.8(万元)

  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1.8=0.4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20×14%=16.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为21-16.8=4.2(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200×7%=84(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100-84=16(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30+0.6+0.45+4.2+16+1=52.2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55+52.25-10=297.2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297.25×33%=98.09(万元)

  (三)(1)1996年2月,中国的三家公司和美国的两家公司,开始在中国沿海某市筹划设立一渔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筹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五位发起人共认购400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1998年3月5日该公司的全部股款已募足,并经某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3月22日,创立大会召开,其与会认股人数810人,占全部认股人数的61%,他们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合计为3920万股。在创立大会召开过程中,考虑到近期沿海水域污染严重,有480名认股人同意不再设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鉴于有超过出席创立大会人数的过半数的代表表示不愿再继续设立公司,创立大会遂作出了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但作为发起人的美国两家公司提出 异议。

  (2)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经依法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8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查实,该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1997年度的实际亏损,虚报为盈利;

  ②该公司上市后,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将上半年的亏损,披露为盈利;

  ③公司由于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从事捕捞作业,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事未予披露;

  ④挪用募集资金,投入股市,以多个个人股票帐户名义买卖股票。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应界定为何种违法行为?对该上市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处理?

  [答案](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过半数是中国公司,发起人5人以上,注册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限额。但由于创立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创立大会的决议无效,从而影响到公司章程的通过。创立大会召开的违法之处有:与会认股人数所认购的股份数额未达到股份总额的1/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合法。法律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股本总额的35%以上,该公司的5位发起人认购了股本总额的50%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分别界定为: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亏损虚报为盈利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②上市后,继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行为,属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股东的行为;③对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属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的行为;④挪用募集资金,以多个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的做法,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为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主要责任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永久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四)甲公司(本题下称“甲”)向乙公司(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要求乙在2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2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乙在未签订合同书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货款。三个月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二者发生纠纷。

  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乙事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甲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为什么?

  (4)如果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乙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把付款义务转移给了丙,事后将此事通知了乙,甲是否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为什么?

  [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传真缺少价格条款,甲邀请乙报价,还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合同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价格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按期复电同意乙的报价,同时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通常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尚来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甲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乙向甲交货后,货物灭失风险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货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5)甲不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于丙,该转让对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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