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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行违约金的适用冲突

浅析现行违约金的适用冲突

07-20 16:36:32  浏览次数:145次  栏目:签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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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显然对分则规定的各类合同都适用。综观整部《合同法》,也只有借款合同中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与这一原则不符。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理解为“法定违约金”的个别存在。因为对该问题须全面分析。《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间的“民间借款合同”,第二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与金融机构间的“贷款合同”。对前一类合同应按《合同法》第207条的“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而只有对第二类合同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法》在这里用的是“逾期利息”而不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属于金融法规的国家强制性行政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对贷款逾期利息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借款利率执行。虽然“逾期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非同一概念,但逾期利息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术语,也具有惩罚性、制裁性,与违约金的作用相似。法律制度在设计时正是基于此并考虑到贷款合同的特殊性才回避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概念。在借款合同中,行政管理规定的“逾期利息”与司法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致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称谓有别,即司法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行政法中的逾期利息。只有这样界定,才能使《批复》继续有效,而这恰恰与该批复请求的“逾期借款如何计算利息”本意相吻合。《合同法》仍然有“法定违约金”这一规则。

    在框定了司法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为行政法律关系借款利率中的逾期利息后,就可以对《批复》和《合同法》的适用给予限制以解决适用上的冲突,即严格限制《批复》适用范围于仅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逾期还款纠纷。其它合同纠纷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处理《合同法》生效前生效的合同的违约金问题按“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对于《合同法》生效后成立的,则按照违约金约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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