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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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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物资的管理范围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用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

(二)材料:指单位为完成公务活动购买、储存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包括一次性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零件等。 

二.财产物资管理建立部门岗位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中心主任分管财产物资管理。办公室为中心财产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日常财产物资的实物管理(水、电工具及材料由相关科室派人管理),包括财产物资的添置、验收、登记、调配、维护、盘点等。中心财务为中心财产物资的财务直管部门,负责日常固定资产、物资的账务管理。各科室为财产物资使用管理部

门,负责本科室范围内的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保养及更新。

三.财产物资应做到合理配置。编制部门预算(一般在每年10月)时,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定财产物资需要量,由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报上级部门批复后实施。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产物资,需报经局采购办批复后实施;属专控商品的,需办理有关集控审批手续。如发生预算外物资采购,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专题办公会议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财产物资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在财产物资购置后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台帐或卡片;中心财务根据验收单和有关票据予以审核,待领导审批后报销;属固定资产的,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帐。出库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做到手续完备,资产去向明确。

五.财产物资定期清查盘点。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盘点(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填制“服务中心财产物资盘查表”,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使用人等。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财产物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财产物资的处置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的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盘亏等,必须由使用科室提出处置意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中心财务对财产物资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原则上用于中心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财产物资的维修应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实施。维修金额较大的,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商量决定后执行。

七.各种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制度。实行各科室登记领用制度,年终公布使用情况,督促其节约使用。

八.人员变动财产交接。凡从本中心调出人员,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填报“服务中心财产移交清单”,经移交人、

接收人、中心主任签字后,办理人事关系;从外调入本中心

人员,按规定领用、配备办公设备。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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