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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居高不下的背后

病事假居高不下的背后

01-29 22:00:16  浏览次数:293次  栏目: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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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居高不下的背后

近日,人力资源部对全司的病事假作了一次统计,发现从20**年4月开始,就陆续有人开始请病假,不少人至今不来厂上班,去向不明。统计显示,病事假总人数为78人,以怀孕、哺乳名义休假的17人;事假2人;其他病事假的59人,其中以乙类传染病甲乙型肝炎、脑炎、肺结核名义休假的14人,以肺炎名义休假达一年半以上的有4人。78人中,假期已到未上班的有68人,其余10人正在休假。假期超过6个月的20人,超过3个月的48人。从假单上看,都有签署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会批示意见,可谓批准手续齐全。调阅人力资源部今年1-5月假期通知单存根,发现这种势头还在增长、蔓延。

经与人力资源部的有关工作人员核实,在休假的78人中,真正有病和哺乳带孩子的不到20人,其余的都是以病事假为名行不上班干自己的事之实,钻了我们管理上的空子。

在对以上78人的病事假分析中,我们发现了以下几种现象:假期太长。最长的事假五个月,病假名目五花八门,假期少则四、五月,多则一、二年。其中一个“胃炎”病人居然休假了21个月。

假期到期音讯杳然。已超假的68人中,未见有人来续假和办理手续,估计即将到期的10人中还会有人不上班。这有以下的原因:

管理中的盲点。一是病假诊断书的把关、审核不严。诊断书有县级医院开出的,有乡镇医院开出的,有省级医院开出的。就诊断书的开出单位和权限看,乡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是不能在我公司作为请假的有效凭证的;不少诊断书上居然无开出医院的公章,尽是信手拈来的空白诊断书胡乱的填上病情而已。二是没有病假诊断也可以请病假。存在人力资源部的病假审批单有不少仅仅是凭请假者的一个报告就可以批上一个月、两个月病假。三是批假的随意性大。有两类现象:⑴申请休假一个月,批准却变成了两个月;⑵生育假的把关不严。一般在临产前三、四个月就可以休假。四是以传染病名义开出的诊断书可以说是畅通无阻,一路绿灯。五是假期到期无部门负责追踪、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任超假的人游离于管理之外。

因为有了以上的现象,才使得不少人假病假之名,在外经营自己的小天地,让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使在公司上班的人产生极大的心理反差,严重地挫伤了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据了解,每月 78人的病事假一项,企业要负担他们的社会保险就高达九千元(真正病假的未剔除)。现在还有不少人在打请病假和生育假的主意,如不采取措施,就很难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重复发生。

以上的不足,不是表面上的审核、把关问题,而是隐藏在背后的病事假的各个环节把关人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试想,如果我们在准假时本着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的认真态度;如果我们能在平时对员工多一些关怀,对所属员工的家庭、个人情况了如指掌,就不会 “闭着眼睛捉麻雀”;如果我们多加注意,就不会不注意诊断书上没公章,就不会不对肝炎病加以控制;如果职能部门工作多一点主动性,适时监控假期情况,主动按制度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假如人力资源部在开假单时把住这最后一道关口,这些问题也许就不会发生。

病事假居高不下除了以上说的责任心不强的原因外,还有以下的重要因素:

首先是病事假当事人的利益驱动。搞一个假病假,自己可以去从事有其他收入的劳动,至于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反正由公司缴,劳动关系依然保留,劳动合同依然由公司继续履行,自己收入降低或受大气候影响,仍然可以回公司上班,无一点后顾之忧。既然是假病假能有如此利益,当然会有人趋之若骛。

其次是病事假批准人可能有这样的心态:一是对“刺头”唯恐避之不及,赶快放行。二是亲戚朋友、熟人早就觊觎某个岗位、上级领导交待要对某人调整某某岗位等。一旦这个岗位的人流露出一丝想请假的念头,一些握有批假权的同志当然极力促成,信笔一挥,大开方便之门,被批假的人还感激涕零。三是有的同志明知下属拿来的是假病假,碍于情面,也不批评,照批不误;四是还有的同志,批准在册职工休假病事假,却欺上瞒下,招一名临时工领取休假人的工资等等。

再次,我们的请假制度只规定了批假的程序、准假的权限,但少了一条对准假人权限的制约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而失去制约的权力往往容易失控。

我们分析病事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今后重犯类似的错误。从以下方面入手,我们可以把病事假控制在最小限度,最大限度的杜绝假病事假的发生:

一是强化各级假期审批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二是严格控制病假的审批。长期病假(半月以上)应由本司医务室先行进行医学检查,确需进一步检查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陪同去公司定点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是假病假的,立即予以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准假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长期病假人员(一月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55号和127号令的规定,对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实行病假医疗期制度。对在规定医疗期满还不能痊愈,还不能到岗,或到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公司分配的工作的人予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是职能部门要对病事假进行严格管理,改变过去的只看批假单换条的做法,从严把关审查,加强对请假人进行跟踪和对基层情况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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