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毕业生轻松求职网财会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中级经济法201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318次  栏目:中级经济法
标签:试题,历年真题,题库,http://www.qiuzhi56.com 201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http://www.qiuzhi56.com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2.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上一页  [1] [2] [3] 

,201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