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
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且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押需要登记,故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优先受偿,乙公司顺序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乙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剩余部分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股东实际出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6、甲方不能的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均不成立。
8、丙企业的清算程序为: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清算费用1.6万元,剩余财产共20.4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共10万元;
② 支付所欠税款共8万元;
③ 支付所欠其他债务2.4万元。
(4)根据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足清偿部分52.6万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共41万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若仍不足清偿的,应结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担清偿责任。
(5)编制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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