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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三

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三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318次  栏目: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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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为什么? 
(4)建设银行享有的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为什么?

标准答案: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正确。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构成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乙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甲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甲公司的60万元债务,剩余的20万元为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4)建设银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150万元。由于甲公司办公楼作价30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的150万元后,尚余150万元。此1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银行的200万元债权中,150万元属于优先受偿权,其余50万元属破产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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