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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482次  栏目:初级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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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答案】√

  83、我国目前只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案】×
  【解析】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84、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并征收营业税。                                   ( )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正确核算的,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货物的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

  8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

  【答案】√

  86、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后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                                 (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

  87、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无法清偿时,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8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答案】√

  89、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答案】√

  9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答案】√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2005年4月10日,永兴商厦向万方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永兴商厦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万方服装厂7月10日交货。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永兴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5月10日,永兴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并通知了万方服装厂。

  7月10日,梅园商场要求万方服装厂按期交货,万方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永兴商厦签订的,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

  [或: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

  (2)(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

  [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3、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

  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或:绝对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

  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或:盖章]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5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是: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也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或: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或: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6)(丙)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或:会计人员调转工作单位,必须办理调转手续。]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或: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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