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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新制度)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新制度)

01-24 15:05:50  浏览次数:105次  栏目: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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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能否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
(1)乙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当天乙公司取得专利权。参见教材P542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转让专利权之前的使用权人,其普通许可合同不受专利权转让的影响,同时,丙公司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参见教材P414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参见教材P414
(4)①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2008年1月5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权2008年1月10日成立。根据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参见教材P358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未经质权人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是无效的。参见教材P358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乙公司在庚公司未予理会的情况下仍不提起诉讼,构成了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条件,因此甲公司是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参见教材P371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不能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参见教材P411【解释】根据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这里甲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存在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该问并没有要求考生予以解释,只要写出结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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