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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旧制度)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旧制度)

01-24 15:05:42  浏览次数:203次  栏目: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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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4)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偿,实际上并未解决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清偿问题,其担保权是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不让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批准重整计划。
  (6)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与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1亿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B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期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限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100万股,均价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1)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1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2)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8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
  (2)从1月8日至1月9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拟购甲公司35%股份时,是否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C是否有权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终止上市后,C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并说明理由。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1亿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E请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D股票买卖收益254万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应当进行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另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乙、丙同受A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为6%,超过5%,所以此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题目中是在1月5日达到5%,则“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则在这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而本问是针对“1月8日至1月9日”间的购买股票行为,此时已经超过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另外,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本题中,乙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果,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第一,要约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本题中,只给出了“算术平均值”,肯定低于“最高价格”。
  第二,“优惠收购价”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对于个别股东进行优惠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有权撤回预受要约。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期限届满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6)C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所以C的要求符合规定。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题中,乙公司在1月7日已经持有甲公司股份5%,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内幕信息知情人,D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乙公司1月9日方进行公告,而D的行为发生在1月8日)购买甲公司股票,是内幕交易,不符合规定。
  (8)E请求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丙公司在禁售期内买卖股票,不符合规定,但是应处以罚款,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9)E请求收回D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这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研究所与丙公司。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研究所与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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