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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分析题(共2题。第1题16分。第2题18分)
(一)
一、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ll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l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008)第六章
【答案】
1.各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发出商品l00000
贷:库存商品l00000
(2)借:原材料——原木21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3)借:委托加工物资l00000
贷:原材料——原木100000
(4)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应付款3000
(委托方发来的木材作代管物资备查记录)
(5)借:原材料——木材208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560
贷:应付票据234000
银行存款9000
(6)借:委托加工物资l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22380
借:原材料——白坯实木地板1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ll4000
(7)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7882.76
贷:原材料——木材20000
原材料——原木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882.76
(8)借:在建工程89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应交消费税4500
(9)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10)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11)借:银行存款l3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ll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90.60
(12)借:应收账款5190
其他应付款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13)借:银行存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14)借:银行存款334500
经营费用l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8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782.05
2.应缴纳各种税情况:
(1)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34560+2380+8000=77440(元)
销项税额=15300+8717.95-3400+1990.60+1190+51000+50782.05=125580.6(元)
进项税额转出=7882.76(元)
应纳增值税=125580.6-77440+7882.76=56023.36(元)
(2)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合计=90000+51282.05-20000+11709.40+300000+
298717.95=731709.4(元)
可抵扣委托加工已代扣消费税=6000÷114000×(114000-12000)=5368.42(元)
应纳消费税=731709.4×5%-5368.42=31217.05(元)
(3)应代扣委托加工特种漆板消费税=(50000+7000)÷(1-5%)×5%=3000(元)
(二)
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2007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l210.7988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调减项目(仅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合计910.05万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5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7万元。(已知ABC郊行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该郊区国、地税局稽查局联合于2008年3月对ABC郊行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1.有关收入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20000万元;
(2)“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l310万元,全年借方发生额为60万元;
(3)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72.2万元。
2.有关支出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支出”明细账全年借方发生额为9000万元;
(2)“手续费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520万元;
(3)“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为865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1500万元;
(4)“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为4743.46万元;
(5)“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3.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的检查记录:
(1)2007年6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记人“利息收入”账户,其余200万元挂往来账户;
(2)2007年8月有l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记人了“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全年核查类似业务总计有1500万元发生额;
(3)2007年12月发生的手续费支出60万元,记人“手续费收入”的借方;
(4)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至2007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70万元,其中2006年以前(含2006年)透支金额650万元,2007年透支金额为220万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
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已知日贷款利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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