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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

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

01-30 21:36:46  浏览次数:327次  栏目:妇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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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抑或取消村规民约的简单的办法。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还不够,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但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围一般为:(1)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不允许村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串位";(2)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村规民约来处理;(3)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可以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可由两者互动适用。村规民约可以发挥作用,但有一个基本要求,这就是必须符合国家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妇女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必须和其他村民一样承包土地;土地因征用而产生的收入,必须与其他村民一样有同等分配的资格;但对因集体经营土地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在分配上视其投入的情况有所区别。这样做,既维护了国家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又考虑了"人户分离"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之,在一个男性文化传统还占主要地位的社会里,村规民约的制定上存在很大的性别歧视性。但是村规民约这种民间法,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体现。因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抗争,我们不能因噫废食,不是否定民间法,而是要消除民间法制定中的男性主宰倾向,用国家法限制其违法和超越政策运行,有效地调适其与国家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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