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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01-30 00:38:15  浏览次数:952次  栏目: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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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每一方应指定一位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以便于本协议书的管理。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除非此类更换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则,这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 

  (1)这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2)如果不能把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条款第(i)子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 

  (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 

  ①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 

  ②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③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按第31条款第(ii)子款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1)业主的通知 

  ①至少在56天前业主可通知咨询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对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作出安排。 

  ②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有21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况下,当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咨询工程师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①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②按第26条或第27.1款当服务已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①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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