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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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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4:52:14  浏览次数:846次  栏目: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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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按照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2)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括: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审查的概念。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所谓“审理”就是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的各类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没有问题的予以肯定,有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所谓“核查”,就是根据企业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批件、证件、章程及其他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开展经营的依据。核查过程是登记主管机关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是对企业的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鉴别过程。

  登记注册程序中的审查与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程序性行为,后者是受理前的准备工作;前者对企业能否登记注册作出审查决定,给企业提供的选择余地较少,后者给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解答登记注册问题,给企业提供选择余地较多;前者重点审查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后者侧重于审查申请登记文件是否齐备、合法;前者有办理期限的制约,后者不受时间限制。相对而言,登记中的审查是比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更重要。然而,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证受理工作的质量,减少受理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查。包括:①企业申请登记前是滞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②《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否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要求;③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查。包括:①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②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③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
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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